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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发布日期: 2016-05-03  浏览次数:  来源:

服务与管理并重——
专家解读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专家表示,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的出台,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客观要求。

  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说,这是我国第一部针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立法,填补了规范缺失和秩序空白。原有法律规定未能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国境内开展活动提供行为规范。境外非政府组织也曾被曝光有价格垄断、招摇撞骗等违法行为,但政府部门因缺乏执法依据而无可奈何。

  在金锦萍看来,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国境内开展活动需要遵守我国法律,可以有效解决上述困境。法律明确了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活动的原则和规范,同时为确保国际上通行的非政府组织的三个特性,即非营利性、非宗教性和非政治性,法律也明确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国境内不得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活动、政治活动,不得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谢增毅表示,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体现了服务与管理并重的理念。法律在赋予境外非政府组织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按照法治原则,明确其开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定了具体的义务和责任,这有利于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纳入法治轨道。

  法律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

  对此,谢增毅表示,不同国家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有不同的管理体制,具体由哪个机关负责要根据该国行政机关的具体职能确定。我国公安机关负有管理户籍、国籍、出入境和外国人在华活动有关事务的管理职责,在管理外国组织机构及其人员在华活动方面有丰富经验。因此,由公安机关作为登记管理机关是适当的。“由哪个机关负责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是要明确管理机关的职责,确保其依法行政,这方面该法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金锦萍也强调,公安部门在履职过程中要依法行政,兼顾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双重职能,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建立起互相信任和良性互动的关系,确保立法目的的实现。

  专家表示,法律的出台,是引导和规范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国境内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

  谢增毅说,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明确了境外非政府组织活动的领域、程序、规范,无论是设立代表机构还是开展临时活动,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该法对有关机关和部门的工作也提出了要求,登记管理机关要抓紧制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的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要公布业务主管单位的名录,要在网站上公布如何申请代表机构以及开展临时活动备案的程序。有关机关对境外非政府组织要提供政策咨询和活动指导服务。这些规定,将进一步明确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地位,使其在华活动更加顺利有序开展,进一步促进中外交流与合作。

    “法律的出台,将让以公益慈善事业或者非营利事业为宗旨并依法律和章程开展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获得合法身份,明确行为边界,并得到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也将为政府部门依法惩处以非政府组织名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提供法律依据,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金锦萍说,“相信和期待境外非政府组织与开放的中国继续同行。” (文/黄小希、崔清新)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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