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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颁布《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3-12-24  浏览次数:  来源:

    2月4日,文化部颁布《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2013年3月11日起正式施行。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以下简称《条例》)自2006年颁布实施以来,为依法审批设立娱乐场所,加强对娱乐经营活动的监管提供了法制保障。《管理办法》就是在《条例》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各地的管理实际和制度创新,进一步厘清《条例》调整的范畴,明确娱乐场所的设立条件,规范娱乐场所的审批流程,强化管理部门的服务意识,提高政府公共服务的效率。

《管理办法》的起草过程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社会利益综合平衡原则。娱乐场所设立地点和设立条件是《管理办法》制定过程中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娱乐场所投资人和人民群众共同关注的问题。在《条例》的基础上,《管理办法》坚持依法行政、以人为本的原则,对与设立场所相关的各利益主体按照其价值排序分别处理、综合平衡。二是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原则。从总量和布局规划上,考虑城市和农村的发展水平差异,将标准制定的权限,更多的放到省级部门因地制宜制定;考虑歌舞娱乐场所和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不同特性,制定不同的从业规范和监管重点。三是强化审批服务原则。为保护投资人权益,在审批前增加行政指导服务,审批中增加实地检查服务;为保护群众利益,确保审批程序公开透明,强制审批环节的公示、听证程序。四是促进企业经营自律原则。明确场所经营者对场所内文化产品内容自审的义务、经营动态巡查义务、违法违规事项通报义务。

《管理办法》设立和完善的主要制度包括:

(一)场所设立条件。一是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二是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学校、医院、机关的周围,充分考虑到保护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明确了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三是因地制宜,明确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的距离及测量方法、歌舞娱乐场所人均占有使用面积和游艺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的最低标准、农村地区设立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二)娱乐场所文化产品内容审核制度。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和游艺娱乐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内容审核。《管理办法》还规定娱乐场所应当建立文化产品内容自审制度,确定专人管理在场所内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

(三)筹建娱乐场所行政指导制度。鉴于娱乐场所规模化、连锁化的发展趋势,娱乐场所投资较大,为保障投资人利益,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政府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前,筹建人可以向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筹建咨询申请,文化主管部门根据其拟设立地点、周围环境,为筹建人提供行政咨询和指导,避免娱乐场所的盲目投资。

(四)娱乐场所设立听证制度。为最大限度保障娱乐场所周边群众利益,《管理办法》中将听证制度设为娱乐场所审批的法定环节,听证结果将作为是否予以审批的重要参考。

(五)日常活动监督管理规范。《管理办法》中根据文化部的职能,拟定文化部门以内容监管为核心的管理制度,如,对歌舞娱乐场所的监管重点是播放的节目和场所内演出活动内容监管,对游艺娱乐场所是游戏内容规范和未成年人保护。同时,建立文化、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工作信息、执法信息的通报制度,加强部门协作。

《管理办法》的起草过程充分体现了开门立法、科学立法的宗旨,表明政府部门在制定政策过程中严谨公正的态度,所呈现出的社会公众参与公共决策和民主监督趋势也将作为今后立法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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